◆ 剖析---教授解读第三十九条
交警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作为处罚依据。那么,如何认识该条的法律涵义?海南省档案馆副教授李浩波发表自己的见解。
1、应当提倡而不是限制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强调,要“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不考虑具体情况,凭空想像地采取措施或作出决定。但是根据调查,海口市的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是:(1)所有主干道都有完整的非机动车道;(2)所有非机动车道都处于容量不饱和状态,例如海府大道、龙昆大道、海秀东路、白龙路等;(3)部分非机动车道处于资源严重闲置浪费状态,例如南海大道、滨海大道、海秀西路、秀英大道、丘海大道等;(4)世界上任何一个城市都有不设非机动车道甚至不设人行道的小巷,在这种路段首先应该限制和禁止的是机动车而绝不应是非机动车,更不应单单是非机动车中刻意选出的电动自行车。
常识告诉我们:在机动车多且高速行驶的高速公路和机动车道上应当限制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而在行人和非机动车多的小街小巷中应当限制机动车,所以就有了步行街和在小巷内限制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规定。因此,在有非机动车道路段,“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是应当提倡而不是限制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和干脆没有人行道路段,也应当允许而不是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海口,非机动车上路量是机动车的百分之一,非机动车道的使用量也不足机动车道的百分之一。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主要街道行驶是违背海口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的。
2、不该对电单车有歧视
“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此被实施措施的对象应当是根据车辆行人性质划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大类,当“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不允许一类车辆行驶时,应当限制和禁止不适合行驶的车辆种类,而不应只是任意地主观地无根据地禁止某一种车辆行驶。例如在禁止机动车行驶的路段可以同时禁止小汽车行驶,不应单独禁止小汽车行驶;同样,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可以同时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而不应单独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不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不公正歧视。在另一种情况下,可以这样理解:能够禁止大型卡车、大型轿车而允许小汽车、摩托车行驶,但不能允许大型卡车、大型轿车、摩托车而禁止小汽车行驶。同理,也不应允许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而单独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
3、阻断了使用功能
可以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说明在有必要或必须采取措施时,根据程度轻重,逐级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而不是不考虑具体情况的轻重程度,一概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在主要市区笼统地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是典型的“措施过当”。另外,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标准设计生产时就是作为城市交通工具而问世的,这就如同汽车要在道路上行驶、火车要在铁轨上行驶、飞机要在天空中飞行、轮船要在水面上行驶一样。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内行驶,就从根本上阻断了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功能。
4、临时措施已超过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行政法实施的是行政许可,这就涉及到最关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规定一年以内的临时行政许可,超过一年以上,应当及时提请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就只能是一年期限以内的临时性措施,严格地说应该是几小时、几天、几个月的临时措施。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尚且不能超过一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措施又怎么能超过一年呢?这才是所有问题的最最关键之所在。试问如果公安机关知道自己采取措施的时间权限只有几小时、几天、几个月,还会兴师动众、大动干戈地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内行驶吗?换言之,省政府只有决定是否需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的权力,最多可以动用行政规章的手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一年。超过一年就必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而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也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地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在市内的合法行驶权。因此,可以明确地说:任何省市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无权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合法行驶。
◆ 质疑---电动自行车隐患从何而来
李君律师认为,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的说法是没有说服力的。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王凤和说,电动自行车是非常安全的。比如,上海对电单车上路就是放开的,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2001年拥有5百辆,事故率为0.47%,2002年上半年拥有7万余辆,事故率为0.17%,这远远低于机动车的事故率。电单车只会加快交通路口的通行量,减少堵塞而不会增加交通事故。自行车永远是公交车的补充,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如此。在汽车拥有量高于北京的日本东京,地铁边上多是电动自行车。如果说道路跟不上交通的发展,那为什么不禁止私人小车上路呢?
交警部门认为电动自行车污染环境,这一说法是可笑的。且不说厂家和质监技术部门已经有环保性回收处理的说法,就是没有电动自行车,那电动汽车是否也因所谓污染而禁行?因为电动汽车的电池比电动自行车电池大几倍。另外,汽车有废气、噪音污染,从来没有因此而被禁行。
电动自行车究竟有没有隐患?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协会筹备处负责人向记者出示的一张电单车与摩托车优劣对比表更能说明问题。
◆ 权威---电动自行车是发展方向
中国科学院何祚庥院士在北京召开的“福州电动车事件”恳谈会上说,国内相当多的城市领导人对于先进生产力的理解有误区,从能源环保角度来说,电动自行车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汽车技术落后,参与国际竞争有难度,但是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技术基本同步。
何祚庥在第七届全国电动自行车信息交流年会上指出,电动自行车是先进生产力。他说,把人力的自行车延伸借助电力推动,老百姓使用方便,他就是电动自行车高度受益者。每一种车辆都有其适用范围,并不是有了小轿车,就要消灭所谓落后的电动自行车。
国务院发展中心市场经济所副所长陈淮教授认为,中国今后20年有4亿城市人口增长,这就需要各种交通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排斥其中的一项就会给城市化带来缺陷。我国石油到2010年有一半需要进口,而发展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汽车就能解决能源不足的问题。禁止电动自行车举措并非小事,它关系到产业经济,区域经济,以及国家发展的能源问题。电动自行车的制造难度大大低于小汽车,为何现在发达国家还没大规模地生产呢?问题是还没找到合适的储能材料制造高效电池。对此,我们只有通过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以小到大,才可实现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技术突破。从这个角度他认为,发展电动自行车只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 参考内地省市电动自行车做法
据悉,2003年12月26日,南宁市民黄立善状告交警扣押电动自行车,与海口市民状告交警部门案情基本相同,南宁江南区法院判决南宁交警支队处罚违法。
据了解,全国许多省市放开电动自行车行驶。江西新余市规定,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范畴,实行挂牌管理,不需年检,车主不办驾驶证、缴纳保险及养路费等费用。目前,该市已挂牌的车有4000辆,福建泉州市禁止电动摩托车入市,允许电动自行车行驶,并办理牌证;上海市不搞对电动自行车一刀切,但要“切一刀”,防止“轻摩化”;2003年9月26日,成都市成立首个电动自行车巡逻队,当地考虑电动自行车方便;2003年10月20日,福州市出台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要上牌、办行驶证。
据浙江省统计局城乡调查队调查,到2003年底,全省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拥有电动自行车12.16辆,比2002年增长53.2%。该省技监局对全省企业生产的40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查,结果34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85%,比全国平均高出30多个百分点。
辽宁营口市在2003年7月1日后,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决定放行电动自行车入市,在市内所有街道上可以行驶。据营口市交警部门负责人介绍,解禁电动自行车,是根据全国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思想进行的。因为目前,电动自行车仍然是普通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应该为市民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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