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您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请接受罚款!”
近日,在西安市西华门十字,一位女士不顾红灯,信步横穿马路,被西安市交管三大队民警拦住。经过一番解释,违法女士自觉接受了民警20元的处罚,接走了罚单。这是自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西安市第一天开始对行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0天来,西安市交管部门对于行人违法仍以纠违教育为主,近日交管部门动了真格,交管三大队在西华门十字、南广济街十字、朱雀门十字等三处共处罚了64起行人、骑车人交通违法行为,其中行人被处罚的有23起。
据了解,交警在执法中困难不小,有人在违法后能认识错误,愉快地接受处罚,而有的人则不愿接受处罚,还和交警争执。一位闯红灯的女孩就和交警“理论”起来:“我20年来都没有闯过红灯,这是第一次,为啥就要罚我?”
比起女士来,有的男士更不好教育了。一个在快车道上骑自行车的男子被交警拦住后,扔下自行车就走,交警将他追回来要求缴罚款,他反复说:“没钱,你看着办,要么你就把我卖了!”交警给他开出的扣车单子,他也不理不睬。
碰上这样的“刺头”,交警们显得很尴尬,他们说,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也是对行人交通违法难以执行下去的原因之一。公一上午在西华门十字,10分钟内记者就看见有13起行人、骑车人交通违法,但仅有6起被交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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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之前,各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暂行标准。
2004年4月26日,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拟订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暂行标准》,决定暂时执行20元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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