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林银华诉“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违法暂扣车辆并罚款200元”一案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至今审判结果仍未出来。23日,有法律专家指出,就算林银华最后能胜诉,也不能说明电动自行车能上路。
◆ “海南禁行电动自行车第一案”备受关注
据当事人林银华介绍,今年7月5日,她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海口汽车西站路段非机动车道上,被执勤交警阻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为由暂扣,林女士提出异议,执勤交警随即开具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7月8日,林银华缴纳了200元罚款,支付了30元保管费和20元清障费,领回了电动自行车,海口交巡警部门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林银华违章,并处200元罚款。
林银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她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不存在任何违章行为,交警无故阻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为由将车暂扣,并罚款200元,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政,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林银华一张诉状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告上了法庭。由于该案有着其特殊的意义,被海南省法律界和媒体称为“海南禁行电动自行车第一案”。
◆ 交巡警官司即使输了也不表明电单车能上路
一直关注此案的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的周亚敏律师说,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就算是林银华最终赢了官司,也不意味着电动自行车就能够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从这点来说《海口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是合法有效的。
周亚敏说,但是在这起官司中,执法民警确实有过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是50元,执法民警开出200元的罚单,是违法了。假如法院判决交巡警退回多罚没的150元,这样看来林银华是赢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电动自行车就能上路了。
23日,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法制宣教科的负责人承认执法民警确实有错,但是民警有错不意味着禁行通告有错。
◆ 电动自行车有望在市区外围路段行驶
23日,记者在海口市交巡警呈报给市政府《关于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中,看到这样一段表述:下一步,省里如规定电动自行车纳入登记管理,我们认为要根据海口市的交通现状及电动自行车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坚决禁止办理市中心区住址的电动自行车入户登记,继续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市中心区路段;另一方面,开放海口市乡镇(除府城镇以外)地址的电动自行车入户登记,允许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外围路段以及乡镇道路行驶,方便边远地区乡镇居民的交通出行。(黄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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