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被媒体披露的“砸车”事件,使电动自行车又一次成为海口的热点和公众的关注焦点。
据报道,8月22日上午,海口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老板安某当众亲手砸毁一辆电动自行车。买主当天上午骑这辆车上路被执勤交警拦住,责令不得再骑乘入市。买主当即将车送往专卖店退车,店老板安某一怒之下,亲手砸车。安某说,这是他上周卖出的唯一一辆车。
记者调查获悉,与安某的境况相似,海口近40家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几个月来生意一度下滑,不少经销商关门转让店面。经销商们认为,这种局面起源于海口交巡警部门至今未对电动自行车解禁。
安某说,他半年来一直在省市各部门奔走投诉,希望有关部门能纠正海口对电动自行车的禁行令,保护电动自行车及海口消费者的权益,但一直没结果。安期盼海口禁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行政诉讼第一案法院能尽快判决。
7月5日,一位打工者骑电动自行车在海口非机动车道行驶,被暂扣车辆、罚款200元。8月13日,骑车人状告海口交巡警引发的我省处罚电动自行车第一案,在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在现场看到,到庭旁听的群众中,相当部分是电动自行车经销商。
此案至今尚未判决。原告方和经销商估计,一旦原告胜诉,此案将为电动自行车在海口上路行驶推开第一块绊脚石。
但是,记者今天从海口交巡警支队了解到,即使此案原告胜诉,海口警方对电动自行车的态度依然不变,仍然将上路查禁。
为什么?
海口交巡警支队有关人士认为,8月13日开庭的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第一案,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执勤交警对原告人处罚200元。海口警方去年8月15日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规定,对在海口主要市区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处罚款额为50元。执勤交巡警在适用处罚条款和额度上有误。但是,《通告》在法律角度上仍然合法有效。换言之,依照这一通告,无论此案判决结果如何,海口警方对在《通告》禁行区域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仍将查禁。
海口警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九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禁止通行措施。在我省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等有关规定出台前,《通告》合法有效。
记者调查获悉,电动自行车在海口的销售始于2001年,至今共售出一万余辆,其中,销售情况一波三折。2003年8月15日的“禁行”《通告》出台后,销售明显下滑;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明文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这一“利好”消息促使电动自行车销售回升。海口警方6月宣布,在海南省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出台前,仍将依照“禁行”《通告》查禁后,销售再次下滑。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海南省目前正在对是否准许电动自行车登记等问题进行调研。海口市向省有关部门反映,海口目前机动车迅猛增加(日增新车入户60辆),交通拥堵现状不容忽视(高峰车流量7410辆每小时),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将产生多方面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包括: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长迅猛、中心市区部分道路不具备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交通事故隐患增多,等等。
海口警方近期为此向海口市政府提出《关于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建议坚决禁止办理市中心区住址的电动自行车入户登记,继续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市中心区路段;另一方面,开放海口市乡镇(府城镇除外)地址的电动自行车入户登记,允许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外围路段以及乡镇道路行驶,方便边远地区乡镇居民的交通出行。
有关部门透露,海南省即将出台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措施中,针对海口的道路交通管理现状,要求海口对电动自行车自行管理。(唐福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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