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二楼审判庭。原告林银华诉“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违法暂扣车辆并罚款200元”一案在此开庭。由于案件的胜负关系到电动自行车今后在海南的命运,此案被海南省法律界和媒体称为“海南禁行电动自行车第一案”,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庭审中,有近百名市民自发参加了旁听。审判结果没有当庭宣判。
◆ 事件回放---电动自行车上街行驶被罚
据当事人林银华介绍,2004年7月5日,她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海口汽车西站路段非机动车道上,被执勤交警阻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为由暂扣,林女士提出异议,执勤交警随即开具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004年7月8日,林女士缴纳了200元罚款,支付了30元保管费和20元清障费,领回了电动自行车,海口交警部门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林女士违章,并处200元罚款。
林女士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她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不存在任何违章行为,交警无故阻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作出暂扣的强制措施及200元的罚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政,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林女士一张诉状将海口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 庭审焦点---行驶是否违章?处罚是否合法?
法庭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上行驶是否违章,交警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海口市交警支队在法庭上答辩称,交警部门在执法时,发现了林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违规上路,执法人员根据海口市公安局2003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对林女士作出了处罚决定,因此交警部门对林女士的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林女士要求退还罚款200元及保管费30元、清障费20元,并撤销其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交警的说法,林女士的律师李本华进行了如下辩护。
◆ 焦点一:海口交警是否有权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海口交警是否有权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法庭辩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正式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只有省政府才有权决定非机动车是否可以登记,而海口市交警无权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决定。
◆ 焦点二:“电动自行车禁行”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庭辩论认为: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电动自行车明确为“非机动车”,并就非机动车的通行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由此看出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和合法地位已经国家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包括其上路行驶的权利也予以了保障。
交警部门依据的海口市公安局的通告,其内容也已明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依照该条例制定的《海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而作出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那么根据已废止的法律条文而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条例也当然应同时废止而自动丧失法律效力。
◆ 焦点三:“禁行电动自行车”政府部门是否有权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相当于设立了一项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立行政许可,连省政府都无此权力(该法规规定省政府最多可以设立有效期一年以内的行政许可)。
该法同时还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设立电动自行车这个行政许可,必须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禁行电动自行车”政府部门应属无权作为。
◆ 庭外声音---胜诉与否?海口电动单车的生死劫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包括海口市各商家待售和库存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有3万多辆。省内法律界人士认为,“电动自行车第一案”的胜诉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这3万多辆电动自行车的“生死存亡”。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此案具备“模本”的意义,胜诉了,将给海口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提供了合法依据。“意义不小!”
◆ 新闻链接:
2003年8月海口发布电动自行车禁行令
2003年8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规定电动自行车禁行区域为:北至海甸岛、新埠岛,西至滨海大道海口火车站轮渡码头,东至美兰机场,南至南海大道。2004年6月份,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对禁行区域内主要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开始查禁。
海南将出台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目前,省公安厅将根据海南实际,研究制定《海南省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并报省政府、省人大批准后实施。
◆ 外地做法:
杭州:给电动自行车“上牌”。1998年底,杭州市允许了首辆电动自行车的上牌。2004年累计上牌数量达到20万辆。此种做法也被成都市采用。
福州:2003年12月1日,《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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