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海口市民对电单车是禁行还是开放的模糊认识,日前,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申:2003年8月交巡警部门以市局名义发布的《海口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仍然有效。并且确切地透露,在今后,海口市中心路段是一定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
海口市交警支队解释说,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中心路段行驶的主要原因是出于海口市中心城区的交通容量和交通安全考虑的。
交警支队认为,一是市中心区一旦放开电动自行车,许多市民将会放弃骑自行车或乘公共汽车,选择电动自行车,20万余辆被禁入海口的两轮摩托车也将有可能被电动自行车迅速取代。届时海口将面临机非混行、交通拥堵的局面。
二是,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系数令人担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15公里/小时,然而市场上销售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很多都超过这一规定时速,有的甚至达到40公里/小时,无形中拉大了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的速度差。部分电动自行车体积大大查过摩托车,搭载3、4人,增加了交通事故隐患。此外,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按规定必须具备脚踏装置,然而海口市现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踏板的随处可见,出现了弱化“非机”功能,提高“机动化”的发展倾向,难以保证其安全系数。
目前,北京、江苏、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先后出台了有关限制或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条例或法规。
三是,“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市中心路段”有法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禁止通行措施。因此,《通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因此,海口市交警支队的重申,是要让广大市民明确地知道:海口市中心内路段时一定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因此没有“观望”的必要,也不要去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免造成完全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至于海口市乡镇地址的电动自行车,在入户登记的前提下,允许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外围路段以及乡镇道路行驶,方便边远地区乡镇居民的交通出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