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法制局就市政府正在修改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向市民发出意见问卷。
◆ 核心提示
和其他城市一样,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方便、快捷的新型交通工具,在珠海受到了市民的热捧。据保守统计,珠海街头目前有将近两万辆电动自行车在行驶。然而,珠海于1998年正式实施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今年6月17日由珠海市公安局于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中,均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上路。另一方面,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却并没有明文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到底珠海颁布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无冲突。8月13日,珠海市法制局就市政府正在修改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向广大市民发出征求意见问卷。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围绕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翔实的走访调查。
◆ 早已对电动自行车说“不”
其实,早在1998年,珠海就对电动自行车说“不”了。
被珠海人尤其是珠海车主熟知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5月21日在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当年9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在它的第四十九条中,就已经明文规定“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驾驶有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将对驾驶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而在该《条例》的第十五条,“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属于“不予核发号牌”类车辆。在紧接着的第十六条中,“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这几条相互印证、相互关联的规定,似乎预示了电动自行车在珠海无牌无证、不能上路,以及若要上路、则要受到惩罚的命运。但是,当时《条例》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具体定义。
而在2002年,广东省公安厅对《关于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问题的请示》批复道:“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自行车的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论证,公安部暂不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车实行统一的交通管理政策,为保障我省交通安全畅通……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车不予发牌,不准在道路上行驶。对驾驶该类车上路的行为,各地交警部门应坚决依法取缔。”
◆ 两万车主将受影响
从1998年到2004年6月17日,电动自行车在珠海,身份一直很“暧昧”。尽管《条例》中似乎已经对电动自行车说“不”,但电动自行车仍以蓬勃的势头在珠海发展着。记者从珠海市工商局了解到,电动自行车的经销,一般都附属在经营范围为“自行车”的车行中。因此,具体翔实的经销商家数据,无从查起。
但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蒋清平告诉记者,据他们统计,珠海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为42家,而又据他们不完全统计,认为珠海目前已售出约两万辆电动自行车,并且“以每天将近500辆的速度递增”。发展如此神速,全因市民中意这种“又便宜,又方便,又环保,且相对快捷”的新型交通工具。
今年6月17日,《关于整治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下达,结束了电动自行车的“暧昧”身份。而有关执法部门更表示,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整治电动自行车,也出现在执法部门有关这个专项整治的电视宣传片中。
经销商告诉记者,《通告》一下,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的营业额一夜之间“一落千丈”。“原先一个月能卖出200多辆,现在一个月只能卖出二三十辆。”蒋清平说。巨大的落差,让经销商们承受着“致命的打击”。
经销商们还只是一方面。如果以上统计数据接近事实,那么,至少有两万个电动自行车用户受到影响。
◆ 访谈-《条例》并未违背法律
记者:珠海最近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通告》引起了一些市民的异议,你怎么看待当前执法部门依据1998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罚没电动自行车的执法行为?
相关人士:我看到了珠海市公安局于6月17日公布了《关于整治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珠海市公安局正是基于此采取了相应的执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通告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一旦颁布施行,便产生公信力,当然也约束了公安执法部门。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该规定执法本身是无可非议的。而且该通告依据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至今仍未失效,同现行的《交通安全法》也未有冲突。因此,交通管理部门照章办事并未违背法律。
◆ 与交通安全法不冲突
记:有市民认为《条例》已经“滞后”,“旧法”条例应该服从于“新法”《交通安全法》。珠海市人大1998年出台的《条例》是否和现行《交通安全法》有冲突?为什么?
相关人士:1998年《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而我国新的《交通安全法》虽然将电动自行车划归非机动车,但并没有对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作出明确规定。
记:哪个部门有权规定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
相关人士:关于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须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但《条例》是人大常委颁布的,其至今仍未失效,也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况且,珠海市就有地方立法权。显然,珠海市的条例与国家的交通法律并不冲突。建议对这类涉及广泛而具有重大权益的问题,履行科学、合理、公正、民主的决策程序,如举行正式的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在权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合法的法规。同时,相关规定必须设定相应的缓冲期间,对相应的法规进行普法宣传,给企业和消费者有适当的适应期。(胡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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