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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电动自行车“轻摩化”积重难返
来源:新华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4-8-20 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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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眼下,在赣州街头,随处可见电动自行车迷人的身影鱼贯于滚滚车流之中,稍加留意便能发现,这些所谓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不假,但说它们是自行车恐怕就很难自圆其说。 8月17日,笔者在赣州最繁华的商业中心随意采访了几位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其结果让人忧心忡忡。 隐忧之一: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已成事实 电动自行车是否有“轻摩化”趋势?业内人事尚在争论之中。这种无休止的争论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种独有的现象,面对经济社会出现不和谐的声音时,不是当机立断,而是在权衡利弊中举棋不定贻误战机,非得等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这才有所作为――“大吨小标”车辆就是一个例证。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刘女士告诉笔者:电动自行车究竟有没有成为轻便摩托车,根本就不用多费口舌,只须到赣州大大小小的电动自行车行一看便知。笔者随即前往赣州市贸易广场,果然发现车行里展示的电动自行车早已今非昔比,无论是从其造型上看还是从其性能上看都与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大相径庭,几乎清一色的都是款式新颖、别致,时速在三十公里以上的车型。 新闻助读: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目前对电动自行车最具权威的技术标准。根据该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该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具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等。 将如今的电动自行车与上述标准作一下比对,结果不言自明: 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已成事实。 隐忧之二:“法不责众”和见怪不怪的心理是电动自行车“轻摩化”背后所昭示的最大弊端 既然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有明确的技术参数界定,那么,为什么电动自行车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能迅速“轻摩化”且已成积重难返之势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笔者者:这是因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相对滞后所造成的。目前还没有一个“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经过了国家标准认定,因而公安机关根本无法给这类电动自行车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也就是说,不能上牌。 一位姓方的女士告诉笔者:她之所以购买这种“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原因是驾驶这种车不需驾驶证,不但省去了不少办证的费用,而且不要驾驶证就没有了因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扣证、记分的麻烦。这位女士还表示,她很清楚自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就是轻便摩托车,但是现在买这种车的人多如牛毛,只要这种事成了普遍现象,就不会有什么麻烦。 另有一位姓李的行人告诉笔者: “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重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于这种车属非机动车,自然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这种车行驶过程中无声无息,常常在行人身后突然窜出,令人防不胜防,据悉,赣州己发生多起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新闻助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等要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由于新法对违反这一规定没有相应的罚则,对电动自行车“轻摩化”所带来的诸如质量、行驶、交通事故等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成为隐忧,但最令人担忧的是, 电动自行车“轻摩化”会不会又演变成为类似“大吨小标”这种交通顽症呢?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否则,等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形成气候后再来整治,不但要投入较大的执法成本,也势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张少华)
关键词: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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