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自行车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是由从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是自律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落实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发展规划。为把天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业建设成为世界级研发、生产、销售基地,企业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五条 本行业企业要适应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性能,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
第六条 本行业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质量管理体系和认证,坚决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坚决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七条 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八条 本行业企业要遵守广告法,坚决做到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九条 本行业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第十条 本行业企业要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的法规,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与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本行业企业不准以假证件和低于成本价竞销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十二条 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参加自行车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关心和参与协会的各项建设,并严格自律,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关心和支持协会建设并在产品创新、产品质量、销售供货、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细则另定)。
第十四条 本行业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反以上述六至十二条款规定、损害行业形象,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协会理事会将视违规情节,按实施细则(待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勒令整顿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的搞好为企业、行业和政府的双向服务工作。严禁对企业吃、拿、卡、要;凡有此情节的,企业可随时向协会秘书处举报,一经查实立即做开除处理,性质恶劣、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投诉电话:26437027)
第十六条 协会设专职人员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处理投拆事宜。
第十七条 本自律公约解释权属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
二零零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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