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动自行车第一案今开庭后,引起海口市民的普遍关注,13日,龙华区法院开庭继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围绕“林女士是否存在违章违法行为、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的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 原告是否存在违章违法行为?
原告林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违法违章行为?原告的代理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李本华律师认为,被告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在庭审中未提供任何证据,由此可以确定原告无任何违法、违章的事实,也就可以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同时,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处罚人的姓名,也没有指出处罚人违章行为,包括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告知等,所以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应是不成立的。
◆ 被告的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
海口市交巡警支队代理人在庭上出示了海口市公安局有关电动自行车的通告作为行政处罚原告林女士的法律依据。李本华律师反驳道,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被告处以原告200元的罚款,显然于法无据,且严重违法。此外,被告依据的海口市公安局作出的通告,进行行政处罚,一则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二则就其效力层次而言,它不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对电动自行车禁行令众说纷纭
龙华区法院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市民们是闻讯后前往法院旁听的。一位姓张的市民说,目前,海口公交布局还不够完善,而家家都不可能买得起汽车,买了汽车也不可能人人都坐汽车出门,在自行车和摩托车、汽车之间为什么就不能有电动自行车过渡交通工具呢?我们的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不能“一锅端”,是否考虑采取疏导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市民李小姐则认为,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可否在市内行驶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去年,海口公安局发布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主要市区行驶,到今年5月1日就已经历史性地自然作废了。到目前为止,省政府并没有发布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内行驶的法令,因此不能认定电动自行车在市内行驶是违规的。海口公安交警部门在没有见到明确法令之前是没有权力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内行驶的。8月13日,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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