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法出台,福州禁售令未解除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能否上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让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与厂商们为之雀跃,冷清了近一年的“福州电动自行车一条街”不但恢复了旧时热闹景象,而且还增加了不少新品牌电动自行车。
然而,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福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福建省政府对电动自行车能否上牌未作出任何规定,因此,福州市出台的禁售令仍然有效,福州市有关部门将把禁售令执行到底,对违法销售者坚决打击。
从8月3日开始,福州市一些电动车经销商先后收到了工商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天,鼓楼区工商分局扣留了14辆电动车。
◆ 将全面“封杀”进行到底
当1995年榕城街头首次出现用电瓶作动力的自行车时,这种结构轻巧、酷似轻骑、省力又价廉的交通工具很快受到一些人的青睐,成为都市时髦交通工具。尽管电动车在当时没有“合法”身份,但有关部门也没有限制它上路。于是,占了这个管理“漏洞”的便宜,榕城电动车飞速发展,短短几年间,市区电动车拥有量从当初的千余辆,猛增到目前的十几万辆。当遍地开花的电动车与机动车争道、与自行车抢路、不时造成交通事故时,有关部门开始意识到,电动车已危及交通和行车人自身安全,该好好整治了。
2003年5月2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在全市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对通告颁布后购买的电动车不予登记;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市政府禁令出台后,福州市工商局据此对一些经销店实施了诸如责令改正、单方面变更营业执照、强行拆除商店灯箱招牌、扣留电动自行车等具体行政行为。此后,经销商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厂商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不服,就上述4个行政行为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工商局。
2003年10月21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进行审理,认为工商部门执行福州市政府《通告》合法有效。一审后,原告不服,继续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3年12月1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利益驱动,有令难行
法院的判决肯定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合法性,也肯定了工商部门执法的合法性。但是,福州市的电动自行车市场并没有冷淡下来,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无视政府《通告》,继续公开开店销售。
去年6月初,在工商部门的集中整治下,原先火爆的福州市五一广场电动自行车一条街逐渐地冷清,一度只剩下两三家售后维修点。然而,过了不久,销售商们就跟管理者们玩起了“猫鼠游戏”,你来查我就关门,你走了我就开业,而且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点开始往福州市二环路以外转移。
对福州市政府的禁令,销售商们有自己的对策。他们与专门制造假牌的不法分子勾结,出售电动车时,连同“假牌”一起出售。甚至有人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被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批捕。
业内人士指出,电动自行车商无视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其关键在于,电动自行车在福州有着相当大的市场。由于方便轻巧,经济划算,电动自行车对于普通市民有着一定的吸引力。据称,目前福州市场上约有13万辆电动自行车。由于市政府出台禁令,省政府又没有任何表态,市民中有相当部分想买主还在观望。
据分析,如果可以放开销售,允许上牌,那么未来3年内,福州电动自行车市场年递增可达15%。若以每辆售价2000元计算,则年内即可新增“蛋糕”近4000万元。
◆ 榕城不适宜发展电动车?
在福州街头,随处可见疾驶而过的电动自行车,这些电动自行车远远超过时速15公里的限制,而且个别还跑上了机动车道。
据福州市交通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福州城市道路多为混合型交通,许多道路是在旧城改造中新建、扩建而成的,路网密度低、结构欠规范,市区内“断头”路、“瓶颈”路多,使许多主干道和次干道无法衔接、延伸。电动自行车如果发展起来,更加剧了路面交通的紧张状况。
电动自行车违章事故多,已成为交通管理一大难点。电动车一般设计时速为20公里,但一些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甚至以30公里至40公里的时速与机动车抢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因为比自行车速度快,超车、撞车现象时有发生;而在机动车道上跑,因其车速比摩托车、汽车慢,又给自身行车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据了解,由于部分车主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加上电动自行车稳定性能差,刹车保险系数低,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肖玉保 吴铎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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