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海口市民林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被执勤交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为由暂扣并罚款200元。林女士认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不存在任何违章行为,为此一纸诉状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13日上午,海口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这是海南省第一例由电动自行车禁行引发的行政处罚案。
据林女士介绍,2004年7月5日,她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海口汽车西站路段非机动车道上,被执勤交警阻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为由要求暂扣,林女士提出异议,执勤交警随即开具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林女士的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予以暂扣,并要求3日内缴纳罚款,接受处理。2004年7月8日,林女士缴纳了200元罚款,支付了30元保管费和20元清障费,领回了电动自行车,海口交警部门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林女士违章,并处罚款200元。
林女士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她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不存在任何违章行为,交警无故阻拦,以电动自行车禁行作出暂扣的强制措施及200元的罚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政,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林女士一张诉状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林女士罚款200元及保管费30元、清障费20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既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而非机动车辆违章最高处罚50元,海口交警部门却按照机动车辆违章的标准处罚非机动车辆,显然属于违法行政处罚。
背景新闻:
1、海口发布电动自行车禁行令
去年8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禁行区域北至海甸岛、新埠岛,西至滨海大道海口火车站轮渡码头,东至美兰机场,南至南海大道。今年6月,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对在市区主要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开始严加查禁。
2、海南将出台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今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明确为非机动车。并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目前,省公安厅将根据海南实际,研究制定《海南省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并报省政府、省人大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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