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上午,市民林小姐状告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违法扣押电动车一案在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海南省第二起禁行电动车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据悉,上月初,林小姐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到海口汽车西站旁非机动车道上,被路边的执勤交警拦住扣下她的电动车,理由是海口市禁行电动车。林小姐当即与执勤交警说理,认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规章。但是,交警还是开出了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了林小姐的电动车,要求她3天内缴纳200元罚款。没有办法,林小姐只好按时缴纳了罚金,并支付了一天10元共计30元的车辆保管费、20元的清障费,才领回电动车。
林小姐起诉说,交警部门出具的NOA1242829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处罚200元的是依据30—5条规定。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海口交警强制扣留电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违法行政。状告交警支队目的是退还自己被罚金250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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