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市民吴先生因在市内骑电动自行车,被海口市交警扣车,并处以200元罚款。8月4日,他依法起诉海口市交巡警支队,龙华区法院已受理这起海南禁行电动车诉讼第一案。
据吴先生介绍,7月10日,他在海秀路秀英高架桥边被交警拦住,扣下他的电动自行车,并开出编号为463307017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面写的强制暂扣原因是他违反了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5项:“在禁行的时间、道路行驶的。”吴先生认为,第三十条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规定的,而不是非机动车。但令人不解的是,执勤交警又在“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栏里把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不久,吴先生只好交了200元处罚金把电动车领回来。吴先生说,当时处罚决定书没有写处罚依据,缴款收据上只盖了罚款专用章,也没有写处罚原因。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它与法律相抵触。一是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而不是机动车,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二是被告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三是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被告的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因此,该官司作为海南禁行电动自行车行政诉讼第一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对推动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合法规范的行驶有着积极作用。(丁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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