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斗门区一农民在斗门黄杨大道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时,被交警截停,交警开具了200元罚款、暂扣自行车的处罚单。该农民不服处罚将斗门交警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斗门交警大队返还其电动自行车。斗门区人民法院前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 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被处罚
据原告诉称,他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黄杨大道行驶时,被斗门交警大队队员截停,要求检查电动自行车,交警认为他在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未能提供证件,于是以无证驾驶未经交警部门批准的车辆上路为由,开具了《珠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罚通知书》,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及暂扣电动车的处罚。
斗门交警大队对原告作出了“没收动力装置处罚决定”,将电动自行车没收。原告不服斗门交警的处罚决定,于是向珠海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及返还电动车。
近日,珠海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斗门交警大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决定予以撤销。但斗门交警大队至今未撤销处罚决定。前天,控辩双方就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合法性展开争论。
原告认为,电动自行车法律地位不能由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地位不能由交管部门一家说了算,而且交管部门压根儿就没有立法权,决定电动自行车能不能上街、是否给予电动自行车以上路权,应由地方人大说了算。目前珠海市未有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因此斗门交警参照普通机动车的处罚做法是不恰当的。
原告又称,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之后,曾经到交警部门上牌,但交警部门不给上,而派出所认为它不是自行车,也不给上牌。既然允许商场出售电动自行车,为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呢?
◆ 被告:原告无牌证驾驶属违规
斗门交警大队答辩称,经过调查,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牌证,而且原告在现场无法出示发票证明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来源,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斗门交警大队可以暂扣其电动自行车。
经过双方的辩驳,斗门区人民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正方观点:有市民认为,我国正在向城市化方向发展,城市交通问题一直令城市管理者们煞费苦心,虽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首选的解决方法,但自行车还是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自行车比自行车具有省时、省力、舒适等优越性,能够提高人们的出行质量,能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具有发展前景,应允许其上路。
反方观点:电动自行车身份有待确定,电动自行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最高时速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跑在机动车道上太慢,跑在非机动车道上又显得太快,存在着不安全隐患,交警部门没收车辆是适当的。(黄文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