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面上陆续出现电动车专卖店且购销两旺的现象,而与此相对的是广州市交通管理部门仍然禁止电动车上路行驶,鉴于此,贺贝先生和丘玉永先生分别以电动车通行效益优于私家车和电动车不应禁行不禁卖为由撰文进行抨击,一致认为应该取消电动车的禁行措施,笔者对此种见解却不敢苟同。
一方面,禁摩不禁“电”无异于白禁。事实上,电动车和摩托车存在诸多雷同之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速度快又与机动车抢道,引发事故多。事实上,很多人购买电动车就是贪图其速度堪与摩托车媲美,虽然可以出台规定将电动车的速度限制在自行车的水平,然而就目前广州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来看,应付现有交通管理任务就已经捉襟见肘,恐怕难以分身处理电动车解禁后多如牛毛的电动车超速行驶现象。退一万步说,即使电动车果真能保持自行车的速度水平,那又何必舍价廉物美的自行车而取电动车呢?而贺贝先生以北京交通状况不佳也允许电动车上路作为广州应该取消禁“电”的佐证,却又忽略了北京交通堵塞依旧而广州交通状况已经日益改善这一铁的事实。
另一方面,禁行电动车也并非请君入瓮。有关部门之所以未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干预,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予以禁止。其实,对电动车禁行不禁售的做法看似矛盾,实则不然,好比精神性麻醉药品,只要药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资质就可以进行生产销售,可是对精神性麻醉药品的使用却有着严格的限制,难道我们能说这也是请君入瓮吗?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如果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进行干预则属于越权行政,因此,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有关部门不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进行干预恰恰是依法行政的表现。
笔者认为,要解决市民出行与交通堵塞的矛盾,发展大公交才是正途,而作为补充,自行车已经足够,又何需危及公众安全的电动车?(陈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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