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自行车协会已向省政府递交有关专题报告,申请允许电动自行车在全省各地上牌上路,深圳禁摩后,电动自行车销售量明显增加,许多市民盼望有关部门能给电动自行车一个准确的“名分”。
深圳的电动自行车是在“牌可不上路可走”的情况下,走着若明若暗的路,虽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人很多,但70%多的电动自行车没有经过国家有关技术质量部门检验。这跟电动自行车的政策模糊有关。由于电动自行车能否行驶在大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心中都是一本糊涂账,大家都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各行其是。这导致了什么呢?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与购买成了半地下状态,虽然有某种“默契”,深圳交警一般不对电动自行车罚款,但只要电动自行车一天不验明正身,随时可能降临的罚款与没收的厄运,就一日不会离开车主。作为执法者,笔者相信交警也很为难,如果有交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那必定会遭到反问:“凭什么其他交警不罚我,你要罚?”
所以,《行政许可法》的另一个精神应当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获得厘清:一切行政决策,都应当阳光化,都可以做出“是”与“否”的决定,前提是必须向民众阐释其决定依据。电动自行车也许该上路,也许会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中,但全国对于电动自行车命运的统一句号,应当划定了。(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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