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宁市北湖小区的陈小姐价值2100元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在小区物业公司保管时不翼而飞。她要求保管员赔偿损失,但对方以旧车为由只愿赔1000元。双方协商了半个月仍无进展,陈小姐26日跑到南宁市工商局中心投诉。
陈小姐在小区物业车辆保管处办了一张车辆停放的保管牌。双方约定,每月费用25元,凭牌取车。 7月9日晚上8时,陈小姐像平时一样骑着自行车回到北湖小区。负责保管车辆的小区物业保管员看着车辆停放好后,发给陈一张车辆保管牌。
第二天清晨,保管员通知她电动自行车弄丢了,问她怎么办。陈小姐认为,这辆电动自行车是她2003年12月7日花了2100元买的,刚使用半年,要求对方赔偿1500元。但保管员不同意,只同意给买一辆旧车,或者赔偿1000元。双方交涉了很久无法达成一致。陈小姐原指望等着赔偿款再买新车,没想到对方还没有反应,无奈之下,她来到南宁市工商局中心投诉。
记者近日与当事的另一方北湖小区车辆保管员取得联系。对方承认自己应该对这起丢车事件负责。但她最多只愿赔1200元。
就这事记者咨询了南宁市工商局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该中心副主任郑龙认为,这起保管纠纷损失应由保管方负全部责任。他称,陈小姐向保管方交了保管费,保管方向陈提供保管服务,双方构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保管方由于工作疏漏造成车辆丢失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中规定,自行车的折旧费按每天万分之五折算,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损失及相应其他责任均应由保管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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