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海南省公安厅有关人士回答了市民关心的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有关问题。
市民:海口市公安局限制电动车在市区主要干道行驶的规定合法吗?
有关人士: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依法应该登记的非机动车,要经过公安交通机关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依法应该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南省公安厅结合我省的实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04年4月组织起草了《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草案),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区域作出了规定。这个草案目前也报送省政府审议。
目前,海口市对电动自行车并非禁止上路行驶,只是与其他汽车一样,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限定通行区域,即只在城区主要路段禁止通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