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003年12月
——2002年海口市公安局曾发布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内行驶;2003年,结合海口城市交通的整治,海口市再发通告,详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禁行的区域,几乎涵盖了整个海口市的中心市区。这几乎是宣布了电动自行车在海口的“死刑”。海口市的电动车专卖店从原来的30多家骤减为三四家!
2003年8月15日海口市警方对电动车这一身份尚且尴尬的交通工具“亮红灯”,明确禁止其在海口主要市区通行,违规者将受处罚。
据海口市交警支队负责人透露,为保障海口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海口市公安局经研究决定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其禁行范围包括海甸岛、新埠岛,琼州大桥以西、风翔路(含)与新大洲大道交叉路口、南海大道(含)与龙昆南交叉路口、南海大道与海榆中线及秀英大道(含)交叉路口、滨海大道与海港路(含)交叉路口为连线进行分界的市区部分,以及海港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至火车站路段、新大洲大道与风翔路交叉路口至美兰机场路段。
2003年12月份,在海口的上海电动车专卖店等6家电动车经销商在信中说道,电动车是国家重点发展的工业项目。发展电动自行车既可拉动消费需求,又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另外还可以增加财政税收。现在长沙、深圳、济南等城市都出台地方规范管理措施,配合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支持电动自行车上路发展。由于海口现在政策不明朗,致使市民想买却又不敢,而目前在没有产品销售的情况下,经销商依然要交每个月的房租、工商、税费和员工工资等费用,不堪重负。6家经销商最后说,为电动车解禁,既顺民意,又可促进经济增长。希望海口市政府能够在2004年出台相关政策,让电动车上路,为市民和投资商切实做一件好事。
2004年1月-2004年4月
“道路交通法”明确认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解除了“黑户”之忧,得以正名,解决了生存问题,令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销售商、消费者欢欣鼓舞。一度几乎销声匿迹苦苦支撑的海口经销商们开始唱起了“解放区的天”,开始重振市场。而此时的政府部门对其一直呈暖昧态度。
电动自行车商家增多
一直坚守着海口市场的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的符老板近日将一直紧蹙的眉头舒展开来,他甚至用了一句颇有诗意的语言来向记者表达自己的心情:严冬已经过去,春天不会远了!而在去年到今年初的一段日子里,符老板可没有这么好的心情。
符老板的心情起伏缘于摆满他专卖店内待售的色彩艳丽的电动自行车。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些电动自行车几乎无人问津——2002年海口市公安局曾发布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内行驶;2003年,结合海口城市交通的整治,海口市再发通告,详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禁行的区域,几乎涵盖了整个海口市的中心市区。这几乎是宣布了电动自行车在海口的“死刑”。这令符老板和他的同行们的生意几乎陷入了绝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海口市去年有关电动自行车禁止入市的禁令还未解除,但是售车的商家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购车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据商家估计,目前海口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专卖店又回升至30多家。老年人和上班族是目前购车的两大消费群体。
“身份”之争一锤定音
在今年2月份召开的海南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上,省民进提出建议,希望政府考虑准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这个建议的基础是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这部法律中对曾长期困扰电动自行车发展的一个致命问题——“身份”之争做出了定论:“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正是这个“身份”问题困扰了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在这之前,包括海口在内的国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城市交警部门一直认为,电动自行车的车属类型不清,属自行车还是摩托车没有界定,因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驾驶者权利不明,是否应有驾驶技术要求、是否要办证,法律法规一直无明确规定,道路通行权有争议,走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不确定,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难以处理。
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一些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交通瓶颈问题严重,因此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避而远之的态度。海口禁行电动自行车自然不会不考虑这个因素。
“道路交通法”明确认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解除了“黑户”之忧,得以正名,解决了生存问题,令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销售商、消费者欢欣鼓舞。一度几乎销声匿迹苦苦支撑的海口经销商们开始唱起了“解放区的天”,开始重振市场。尽管还没有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但推介营销还是开始了。一些经销商认为,海口市解禁电动自行车是必然趋势。
权威人士:海口电动车需规范发展
政协委员代红认为,电动自行车是个新生事物,既环保又节能,应该予以支持。在目前海口城市公交还很不到位的情况下,只要电动车有利于解决市民出行的代步问题,有利于弥补公交不到位的不足,政府部门应予以考虑。她打算对海口电动自行车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后,再递交一份详细提案,敦促政府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条例,规范海口电动自行车的发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为电动自行车正名,海口交警部门没有理由责令它限行。否则,就是地方规章与国家法规冲突。
交警部门:电动车能否上路待批
据了解,自去年11月18日《交通安全法》正式出台后,围绕着电动自行车的“禁”与“放”的争论逐渐平息,内地上海、成都等数十座城市率先给电动自行车“全面解禁”,并陆续出台了电动车规范管理规定等措施,受到了当地市民的一致好评。
记者注意到,尽管海口交巡警部门一再声称电动自行车的禁令仍有效,但是,执勤的交巡警并没动真格去查扣私自上路的电动车。为尽早给电动自行车落实“政策”,去年11月10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协会筹备处向省市交警部门递交了《关于海口建立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制度的建议报告》。据了解,这份《建议报告》经海南省交警总队做意见后已呈交省公安厅领导批示。海口电动自行车能不能尽早解禁,还要静候下文。
海南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告诉记者,由于今年的省人大立法计划已经出了,公安部门还没向上提交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报告,省人大肯定来不及审议通过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海口限制电动自行车入市的禁令就找不到法律依据了。
海口交警有关人士表示,已经关注到有关人士呼吁解禁电动自行车的呼声,但是5月份以后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仍是未知数。他表示,就算是排除海口交通现状已是超负荷运转的现实情况,开禁电动自行车也并不是一纸规定那样简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记者了解到,按照“道路交通法”中要求和规范管理的需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就海口市来说,交警部门早已经撤销了非机动车管理部门,为数量不多的电动自行车专门设立非机动车管理部门有无可能是个问题。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如何规范管理,产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处理等等都有待于依法规范。
电动自行车轻便、环保,还可以随意调整脚踩和借助电力运转两种方式,使用上比自行车方便、快捷、省力,又比摩托车安全,虽然价格较高,但仍受到一些市民的欢迎。但是不同的声音也同样不绝于耳。反对者表示,“道路交通法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电动自行车时速可达25公里甚至以上,存在安全隐患。反对者还就电单车是否环保提出质疑:尽管电动单车不产生污染,但它自身的充电池就是一种潜在的污染源头,一旦废弃,将直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04年5月-2004年7月
随着五·一的到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原来有望破解的禁行“坚冰”不但没有融化,反而更加坚固了。6月13日,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新闻媒体通报,海口警方将在6月21日起,对在市区主要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严加查禁……
电动自行车的“尴尬”仍未解除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记者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来电,询问并要求核实是否5月1日起海口市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解禁。与此同时,记者从海口电动自行车市场了解到,受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电动自行车属性得于明确,理应可获准上路的预期想法影响,目前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市场已提前迎来了罕见的消费旺季:新的电动自行车商店接连出现,车的品种、样式日益丰富;前往咨询、购车的市民,接踵而至,车辆购买量呈持续上升态势。
据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负责人介绍,近来交巡警部门也已接到了多起市民询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款为:“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助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他说,这一条款从法律上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为长久以来身份尴尬的它明确了身份。但要获准上路行驶,单凭这一条款还不够。
他说,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最终将由省一级政府作出具体的规定。据目前掌握的信息看,省有关部门尚无这方面的立法活动,估计这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他表示,在省有关法规颁布实施后,海口方面将根据省有关法规的具体规定,继续保持或修改对电动自行车的禁令。但在省有关法规出台前,海口市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禁行规定将继续执行,凡违规者将依法查处。他建议:在这一情况下,市民购车应有一个理性认识,以避免盲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