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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自行车维修猫腻多多
来源:南京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4-7-7 15: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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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消费者权益法》中明文规定的一年保修期到了维修商家就被“行规”拦腰截了一半、商品的有效期也被人为地缩了水……近日,鼓楼区消费者协会接受了多起电动自行车维修的投诉,调查之中发现维修之中原来藏着猫腻。 猫腻一:一年保修期拦腰截断 去年10月吴先生在鼓楼区一车业商场以25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04年6月22日电动自行车电池出现漏电、跑电的“病况”之后,吴先生按照《三包卡》上的规定来到了该电动自行车指定的维修点,几番测试之后维修人员确认“电池需要更换”,于是便给吴先生换上了个“新”电池,回家之后,细心的吴先生发现刚刚换上的“新”电池“好几处都有痕迹,明显就是一块已经被使用过的电池,维修点怎么能骗人呢?”气愤难忍的吴先生遂又来到维修点讨个说法,可没有想到维修人员辩解起来振振有词“半年之内可以给你换新电池,半年之后就要换售后电池(即维修后再次使用电池),这可是我们的‘行规’,你去哪都是一样的”。 “以‘行规’为由将《消法》明文规定的一年保修期拦腰截断,明显就是霸王条款”,鼓楼区消费者协会丁梅副秘书长向记者解释,属于三包维修范围之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在一年内出了故障,如果无法修理,维修商家就应该无偿地为消费者换一个新的电池。即使出了三包期,是否要换上售后电池(即维修后再次使用电池),商家也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尊重他们的选择意见。 猫腻二:保质期究竟该怎么算法 翻翻许多前来投诉的消费者的电动自行车三包卡中维修记录一栏往往是空白一片,但是可不要以为这只是维修商家的“不细心”,“空白也有空白的理由的,其实这是商家在保质期的算法上与消费者耍的一个障眼法”,鼓楼区消费者协会丁梅副秘书长告诉记者,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所以只要维修商家没有对维修情况进行登记,消费者即使更换了新的商品但仍然是沿用着旧商品的保质期,所以“无声无息间”维修商家就又在时间上占了消费者一个大便宜。 “电动自行车维修在法律法规仍是一个空白区,现行的维修办法也只是参照自行车维修办法暂时实施的,缺乏专业法律法规的支撑就是现在这些维修点大玩‘猫腻’的软肋之所在”,丁梅说。(姜晶晶)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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