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各大城市纷纷对摩托车“说不”,而目前打着“环保”和“便民”两大旗号的电动自行车的生存权也面临威胁。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日前,海口警方以海南省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为由,对电动自行车再举禁行牌,引起部分市民的强烈不满。那么,道路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在实现其最优配置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市民的道路通行权成为关注的焦点?
禁行令有没有法律依据?
6月21日,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勤民警开始上路检查电动自行车,对车主进行说服教育后放行,但据警方透露,从6月26日起,对于违规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他们将扣车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执法依据是海口警方于2003年8月在当地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海口主要市区行驶》的通告。
海口警方对电动自行车再举禁行牌后,一时间,大街上的电动自行车骤减,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铺门可罗雀。有市民指出,海口此次再举禁行牌并无法律依据,因为警方去年8月发布禁行令时,电动自行车“身份未明”,而目前,这个问题已经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但是,海口警方表示,在省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他们决定依然根据去年的禁行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据了解,在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时,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不少地方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也不向其发放牌证。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老百姓买不起汽车,又不想骑自行车,就买电动自行车,有什么不可以的?要照顾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要这样限制老百姓。
此间法律界人士指出,海口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以及发布相关处罚规定的依据是我国1988年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而电动自行车恰恰是自行车加装机械动力的一种交通工具。而刚刚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一章中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
产业发展挑战城市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有专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这对电动自行车产业是一个好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前后,福州、北京、南宁等城市纷纷解禁,南昌、合肥、长沙、长春等城市也相继出台规范管理办法,允许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管理后上路。而在海口,禁行的唯一理由是省政府相关规定没有出台。
这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以经济、环保、方便深受消费者青睐的交通工具在一些地方上路通行为何有如此大的阻力?列席道路交通安全法分组审议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说,为什么有些地方规定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照呢?难道是因为电池的原因吗?其实不光是电动车要用电池,汽车要用电池,摩托车要用电池。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禁止,可以把环保的门槛提高一点,有关部门也可以出台规定,要求生产厂家回收电池。这样,也有利提升这个产业的水平。
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麻分析指出,电动车代表了新的产业链的开端,机动车将由燃油机械动力发展为电能动力,而电动自行车处于这一产业链的最前端,是值得高度重视的产业。然而就是这样一种被业界普遍看好的产业在城市却遭遇铜墙铁壁。
在采访中,许多海口市民表示对禁行令的不解。有人说,国家允许生产和销售,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其非机动车的身份,警方有什么理由不让电动自行车上路呢?禁行令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而言,无疑是致命的。记者在这些商铺采访时发现,往日红红火火的销售基本上已经处于停滞状态。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海口警方有关负责人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长态势表示担忧。据了解,近年来,海口不再允许增加新的摩托车上牌入市,但是路面上的外地牌摩托车数量却有增无减,发生“两抢”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也多是这类摩托车。警方的另一担忧是现在的电动自行车普遍超速行驶,违章载人、载货和上机动车道行驶,部分产品质量不可靠,是道路交通的不安全因素。另外回收不及时的电池还会污染环境,增加了环保的压力。
如何解决城市管理与产业发展的矛盾?有市民评论说,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对于一些弊大于利的产品和行业,是应当坚决禁止。但如果证明不了弊大于利,就不应当轻率封杀。具体到电动自行车这个产品上说,在上海、南京、北京等大城市已经行驶多年,它还没有显现出对交通和安全有明显的危害。
城市公共资源如何配置?
电动自行车该不该禁?目前,这个关系大部分市民出行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对于是否举行有关各方参加的听证会,海口市政府以及海南省相关部门均保持沉默。据当地媒体报道,因为政府和警方担心,这样的听证会会出现一边倒的现象,他们解释说,市民的呼声再高,也不等于他们就必然有理。
一般认为,道路交通是政府即城市管理者给市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公共资源,它应如何分配?谁有权对它进行最终配置?电动自行车禁与不禁受到普遍关注,这些基本问题也同时摆在城市管理者和普通公众的面前。
有市民评论说,社会是开放的,人们享有选择适合自己的交通工具的权利,电动自行车经济、环保、省时省力,受到普遍的青睐和欢迎,政府无权剥夺公民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权。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对这一产品的使用。
一位海口市民认为,城市公共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努力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他指出,道路交通只允许对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占用更多公共资源的汽车、摩托车使用,而相对环保、安全,市民也消费得起的电动自行车被排挤在外,这很难说是公平的,而且社会效益会是最大的。他说,按照城市管理者的逻辑,为了减轻交通压力,自行车也应在禁行之列。
据报道,海口警方一位负责人表示,警方发布的通告只是说在主要市区限行,并不是全面禁行,市郊和乡镇并不在限行之列。但有网友说,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多为城市打工族和老人,在主要市区限行和全面禁行并无太大区别。
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麻在一次公开谈话中说,对电动自行车的禁行理由最充分的是城市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但是很不幸,要发展公共交通就要取消私人交通,实际上就是要取消自行车的交通。然而他认为,城市交通的未来主导模式应该是大型公共交通加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因为再密集的交通网都无法解决各家门口到公交站点,到办公室门口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正好是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有用之处。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那种希望由完全的大公共交通取代私人交通的努力是不现实的。(姜恩宇 庄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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