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海口市交警支队声称:“在省有关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规定出台前,海口市交警支队将继续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区行驶,对违规者进行查处”。消息见报后,市民对此反响强烈,对海口交警的禁行令的合理性、合民意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具体如下: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明确为非机动车,国务院颁布的实施条例并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做出具体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从这些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的通行权不容质疑。
媒体报道,有关部门禁行电动自行车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十八条,我们来看看该条的具体条款,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省政府才有权决定电动自行车需要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而目前省政府并未做出规定,很显然,电动自行车无需登记就可上路行驶。那么省政府是否有权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该法,省政府也最多只能规定电动自行车需要登记,而不能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电动自行车禁行问题除了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涉及到将于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因为禁止电动车通行,相当于设立了一项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要设立电动自行车禁行这个行政许可,必须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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