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为了城市的环保而选择电动自行车时,来自上海市消保委的统计显示,有关电动自行车类的投诉迅速增长,今年以来的投诉已达543件,与去年同期的221件相比,足足“翻一番”。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电动自行车发生质量投诉后,经营者不及时提供保修、不兑现“三包”承诺等售后服务。
案例一:电池容量衰减快
李先生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在产品保修卡上注明“电池发现有外壳龟裂、漏液(人为损坏除外)及容量衰减大于40%,一年内均予以更换”。李先生使用不到七个月,电动车就发生电池容量衰减超过50%,他要求销售商按约定调换电池,但销售商提出要先收取200元的电池折旧费后才肯调换。
点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约定,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调解,经销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电池。
案例二:厂方承诺朝出夕改
徐女士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厂方随附了一张“信誉卡”,写明“镍氢电池组以旧换新特惠价580元”。2004年2月4日徐女士拿着信誉卡找生产商换购新电池时,却被告知一组电池要卖8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厂方在售车时已与消费者有“特惠”约定,而后却随意改变,已属违约行为。经调解,厂方最后兑现了承诺。
案例三:充电能量不达标
程女士买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使用后,电池充电后只能持续使用《产品说明书》上承诺公里数的一半。她与厂家联系要求解决,厂方却久拖不决。
点评:厂方《产品说明书》上的公里数承诺,就是与消费者的约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的规定,厂方久拖不决已经违约。经调解,厂方已经为消费者免费调换了电池。(田玲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