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消费者张小姐在江宁区东山镇一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22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当日因充电器发生故障找商家处理,现场修理工试换了3只充电器均短路烧爆,换了第四个才基本正常。在后来的使用中该车不断出现问题,大约半年时间里,先后更换充电器7只、电瓶3只及其他零部件。
频繁的维修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和烦恼。张小姐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车,而商家认为充电器、电瓶及零部件是电动自行车的配件,不是主机问题,只同意维修,不同意退车。协商未果,张小姐于今年5月17日向江宁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
江宁消协受理投诉后,仔细查验了原始发票和维修记录,确认张小姐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即与商家取得联系,指出该车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已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车的规定,应当给张小姐换或退车。但按相关规定退车须收取折旧费,最终张小姐同意为其更换一辆同规格型号电动自行车的处理意见。(黄晟 龚颖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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