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新规定重新引起福州市消费者关注,由于福建省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福州市政府“禁令”仍未解除,电动自行车能否买卖和上牌,仍是一个未知数。
此次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范畴,同时规定能否上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然而记者采访福州市有关方面时发现,“大法”虽已实施,但福州市政府去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依然“有效”。鼓楼区东街派出所的民警告诉记者,目前电动自行车还不能报牌,对于何时能报牌或是否需要报牌,则要等待市政府的通知。
对于福州市政府“禁令”是否作废,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陈先生表示,法制办没有收到相关“禁令”的备案,现在无法认定。但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了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经向省政府办公厅了解,目前我省交警部门已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着手起草文件,并报省政府审议。
这位负责人还称, 从5月1日起,如果涉及到电动车个案的处理,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新法。
省人大法制委经济立法处李小军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同时也宣告了福州市政府“禁令”已经作废。《立法法》明确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在电动车问题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从法理上,福州市政府无权对电动车是否需要登记上路等方面作出规定,原来所公布的政府令显然无效。福州市政府应当主动撤销“禁令”。
销售商:看好市场前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让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与厂商们为之雀跃,冷清了近一年的“福州电动自行车一条街”不但恢复了旧时热闹景象,而且还新增了不少电动自行车品牌。就在5月10日,福州电动车市场又多了一个成员普利司通。同时,一些非专业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如喜德盛、吉安特、中华阿米尼等也都开始介入电动自行车的生产。
消费者:心存疑虑
然而,厂商们所期待的新法颁布之后电动自行车销售井喷之势却并未出现。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此前关于电动自行车“禁售”、“禁止上牌”等规定,不少是以福州市政府令形式颁布,新法出台后,虽然从法理上福州市政府令已经自动失效,然而归类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报牌才能上路以及何时能报牌,公安交警部门也未明确表态,导致厂商、消费者都对此心存顾虑。福州市消费者呼唤福建省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
交警:执法遇难题
在电动车管理上,福州交警同样被置于尴尬境地,尤其在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
5月9下午6点多,福州杨桥路双抛桥十字路口。一辆载人的电动车被交警拦下。骑车的年青人掏出行驶证,交警说规定不能载人,年轻人没有说话。以为交警会扣下行驶证或者开出罚单,没想到交警只是重复了一句“以后不要载人”就放行了。
既然规定不能载人,为什么没有相应处罚?原因是福州市政府的规定令交警也感到尴尬。《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0.15米,长度不准超过车身0.20米,重量不准超过50公斤,否则就要处以100元不等的处罚。如此精确计算,只怕交警要带着量尺上街执法。不带尺子,尴尬从规定发布起就自然难免。另外,由于福州的规定是载物重量不准超过50公斤,但没有具体规定电动车是否可以搭载小孩,因此,执勤交警往往只能对骑车者进行口头教育后予以放行。
记者就交警执法尴尬的问题与省人大法制委一位法学专家进行探讨,才明白交警尴尬的根本原因是福州的规定本来就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1995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福州的交警们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对电动车主进行处罚,依据错误。
这位专家进一步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2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意味着福州市交警部门今后只能根据省人大之后制定的处罚标准来对电动车进行处罚。(雷芳 朱美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