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12时20分,大竹县驾驶员廖某驾驶小轿车,从一环路南三段沿玉林北路往二环路南三段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玉林北路7号时,将正在骑电动自行车横过玉林北路的市民杨某撞倒,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点评
驾驶员廖某违反了《道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如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而杨某也违反了《道法实施条例》第70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保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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