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信誉标志”的保管及发放。“信誉标志”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专人管理,根据申请企业提出的使用计划及实际产量,在附件二的费用到位后分批发给企业。
第十条 “信誉标志”的使用。 “信誉标志”只能用于获准使用“信誉标志”企业所申请的品牌产品。将“信誉标志”产品委托加工时,受委托的企业必须通过按《电动自行车“信誉标志”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细则》的审查;经济联合体申请使用“信誉标志”时,该联合体及其所属企业均需通过按《电动自行车“信誉标志”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细则》的评审,其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可单独申请。
获准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变更或增加使用“信誉标志”的产品品牌应经批准。
“信誉标志”应粘贴在车体的明显位置上。
第十一条 收费办法。初次申请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应支付评审费。用于专家组对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现场审查评审及差旅费;
获准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应及时交纳“信誉标志”管理费。用于“信誉标志”公告宣传,产品市场抽样检测,专家组活动等费用;
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企业声誉,保障“信誉标志”的信誉,初次获准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一次性交纳信誉保证金。主要用于“信誉标志”使用企业不履行《中国自行车协会“信誉标志”实施办法》(电动自行车部分)时,协会处理其违约造成信誉损失所需费用(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信誉标志”产品质量监控。协会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产品质量抽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状况进行抽查。产品质量检测每次抽取样车2辆,采取市场抽样,以国家标准为依据,统一检测流程,统一项目评定分类等级的办法进行。协会将检测、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企业,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信誉标志”产品质量抽检连续二年合格并申请继续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其产品质量可连续免检二年,此项规定自2005年起执行。
第十三条 “信誉标志” 使用监控。协会通过不定期地走访经销单位以及广泛听取“信誉标志”产品经销单位和专家组等方面的意见,了解“信誉标志”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记录备案并督促相关企业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信誉标志”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企业应及时、如实向协会报告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协会对“信誉标志”企业的宣传、服务与监督。协会对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宣传,引导消费;协会可应使用“信誉标志”企业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管理进行咨询;企业与消费者发生质量纠纷时,协会有责任按企业与协会签订的协议监督企业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六条 “信誉标志”使用资格的取消。
1、已经通过公示的申请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如不能于申请当年的12月10日前将与协会签订的《中国自行车协会“信誉标志使用协议书》和按该协议书规定的相关费用交到协会秘书处时,作自动放弃“信誉标志”使用资格处理;
2、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同年度内协会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的两次产品质量检测均不合格时,取消申请下年度使用“信誉标志”的资格;
3、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经核实发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当即取消其“信誉标志”使用资格,收回尚未粘贴的标志并予以公告,不退还信誉保证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信誉标志”:
(1)不能履行质量承诺,多报产量,冒领“信誉标志”或将“信誉标志”转让他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消费者强烈投诉的。
第十七条 为维护“信誉标志”的严肃性,保护使用“信誉标志”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一经发现,协会将出面予以制止,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 《中国自行车协会“信誉标志”实施办法》(电动自行车部分)解释权归中国自行车协会。
第十九条 《中国自行车协会“信誉标志”实施办法》(电动自行车部分)自2000年 3月 1日起实施,2004年4月30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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