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信誉标志”是中国自行车协会(下简称协会)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服务性商标。用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控制。粘贴“信誉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优良。
第二条 实施“信誉标志”的目的是促进、监督企业加强管理,重视质量及服务,同时引导消费者购买质量稳定可靠,信得过的产品。
第三条 企业使用“信誉标志”以自愿为原则,有条件使用。
第四条 “信誉标志”品牌每年评审一次;“信誉标志” 每次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二、使用条件
第五条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产品可获准使用“信誉标志”: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年产销量连续两年以上达到或超过2万辆且生产营销正常运行的企业(该条款中的销量每两年修订一次);
2、按《中国自行车协会“信誉标志”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3、企业和产品分别经协会专家组及协会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按协会制订的《电动自行车“信誉标志”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细则》和国家标准进行评审和抽检并合格;
4、有自行开发产品的能力,不侵犯他人专利;
5、企业在申请前两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完善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在所有销售地区均建有维修服务机构,并确实对消费者履行了以下质量承诺:
(1)严格履行本企业产品“三包”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2)营销过程中,不贬低他人产品,不夸大自己产品性能,不误导消费。
(3)使用铅酸蓄电池的产品,要有切实可行的电池回收办法。
三、申请程序
第六条 首次申请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协会提出下一年度的使用申请;现已获准使用“信誉标志”的企业申请继续使用者,应于每年9月30日前重新填写并提交《“信誉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一),逾期则视为放弃下一年度的使用申请。
第七条 首次申请使用“信誉标志” 的企业需提交下列资料:
1、《“信誉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粘贴“信誉标志”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书;
4、生产许可证;
5、各项专利证书(已申请专利的产品);
6、申请粘贴“信誉标志”产品的照片、技术参数、产品说明书及企业“三包”规定;
7、企业产品主要销售及维修服务机构的名址资料(名址不少于10个,填写于附件一)。
以上资料除《“信誉标志”使用申请书》外,均可为一份复印件。
第八条 协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通过后,及时组织专家依据《电动自行车“信誉标志”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细则》对企业进行审核。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上海站、常州站)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每年至迟于11月初将已通过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企业、品牌名单在中国自行车协会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的15天内,如协会未接到业内对相关产品的侵权指控,协会即可与企业签订《中国自行车协会“信誉标
志使用协议书》(附件二),同意所申请的品牌于下一年度使用“信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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