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开始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管理,要求依法登记办理牌证。
2002年,北京市公安局曾发布通告称,对当年8月1日前市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对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进行了细化规定,引人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名列其中。而且,在“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一节中,也有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要求。如果这部条例通过时,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没有新变化,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将会在北京市拥有合法的“路权”。
据悉,《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5月31日。(白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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