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被告人昌、卢和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十个月不等,并各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张仪发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出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然而一些专门以偷盗为生的不法分子却将罪恶的目光盯住了它们。本案中的被告昌金刚等人,先将崭新的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以比市场低得多的价格卖给那些专门收购的人,从中谋取暴利。
经查,2003年3月15日至8月21日,昌、卢和徐交叉结伙,在新乡市盗窃电动自行车11辆,价值20650元。2003年4月至7月,张仪发收购了三辆赃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昌、卢、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仪发明知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裴梅玲 李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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