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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章已不算新话题,记者昨日随机采访过的广州市民里,无一人敢说自己从未违过章。去年议论得沸沸扬扬的行人违章在先、机动车撞了不负责的“撞了白撞”一说曾让违章行人胆怯。但是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五一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否定了这一做法,改而用“机动车经人行横道须减速,行人违反交规将受罚”来“调解”机动车与行人间的矛盾。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已集中警力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冲红灯、不按人行横道线过马路、自行车越线停车等违章行为进行执罚。
五一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以人为本的理念,保护行人的权益,规定机动车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人乱窜被撞不能白撞
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将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这一做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新规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许多委员认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国外对行人受伤害一般也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只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会牵涉到事故各方的赔偿责任问题。
机动车行人相撞车主担责
而与新交通安全法相配套,五一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交警将按照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进行调解。
对机动车无违章,而且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而行人有违章行为的,将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撞人,可以自行进行赔付交接,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处理程序规定:交警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协助医疗救助。还明确规定,医院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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