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能否在南宁的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如果电动自行车不能在南宁市快环以内的城市道路上行驶,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南宁交警支队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胡岸律师时,得到了“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南宁市快环以内所有道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有依据”的回答。
是限制电动自行车使用不是禁止使用
记者:5月1日开始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南宁的一部分已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的市民都认为,5月1日后南宁不再禁止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这是不是真的?
交警:这里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南宁市公安局根据南宁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精神,曾于2002年7月10日起实施的“禁止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在快速环道以内所有道路行驶”的规定,只是限制电动自行车在南宁的快环以内的道路行驶,而不是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南宁所有的城乡道路上行驶。这和禁止电动自行车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南宁至今也从未下达过禁止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规定。
限制使用维护了大多数市民的利益
记者:“限制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规定,虽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但的确影响了部分拥有电动自行车市民的工作和生活。除了限制使用外,就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吗?
交警:限制使用的确影响了部分拥有电动自行车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南宁市的这项决策,维护了南宁市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南宁市区人口与10年前相比,从115万增加到150万,另有50万流动人口,居民出行需求量增加了40%,每天达到309万次出行。与1993年221.7万次相比,增加了39.5%。南宁市居民目前人均出行次数为2.51次,出行主要目的是上下班和上学,占总出行量的62.7%,是城市交通主体部分。从居民出行空间分布看,约80%出行集中在邕江北三环和邕江南二环内,各地带间交通往来与市中心最为密切,表明南宁市城市结构目前还是单中心结构。因为目前南宁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的拥有量,及市民的出行次数已经使城市道路不堪负荷。因此,2002年6月30日南宁市公安局为了充分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和畅通,才作了“限制使用”的规定。
南宁市有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记者:南宁市作出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立法程序吗?
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之规定,南宁市有权作出“限制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规定。(方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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