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核发号牌、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购买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市区户口的凭身份证明和暂住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及复印件和所购车辆,按规定时间、地点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已有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凭原牌证换领新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二、2004年3月15日起至2004年5月15日(上午8:30至下午5:30,休息日照常办理)为集中申领牌证时间。地点:易初爱莲超市金城店北侧办证点(苏锡路金城路口)。
申领牌证具体安排:3月15日至4月5日,办理2002年购买的电动自行车;4月6日至4月25日,办理2003年1月至2003年9月购买的电动自行车;4月26日至5月15日,办理2003年10月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已有牌证换领新牌证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从2004年5月16日起,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转入正常办理。凡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到市车管所河埒口非机动车办证点(河埒口上里东74号)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牌证:
1、凡拼装、改装、自行组装以及整车性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的;
2、电动自行车与其合格证或牌证不符的;
3、无购车发票又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的。
四、集中申领期间,每辆电动自行车收取牌证费用1元。2004年5月16日以后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的,按正常程序办理并收取规定费用。
五、对在2004年3月1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发布前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技术性能和规格虽有超标,但不影响骑行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可视实际情况核发牌证,但车主必须在2004年5月15日前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特此通告。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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