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曾有传言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电动自行车使用进行限制,而且在草案的前三次审议稿中,在规定何为“非机动车”时,也没有把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包括在内,这样,更使得人们的议论和猜测不断。
审议中,万学文等常委委员提出,现在不少省都禁止电动自行车,这种做法应该改一改。有很多老百姓买不起汽车,又不想骑自行车,就买电动自行车,结果下令不准走,据说好几个省都出台了这样的规定,他们认为不能这样限制老百姓。而且骑电动自行车的大多数是女同志,为什么不照顾她们,不照顾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呢?
对委员提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这样,在四审稿的“非机动车”这一概念中,第一次有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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