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自行车,夜间在市区不能使用警报器,学员出交通事故教练员要承担责任……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充分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思想,一方面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惩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自行车
《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首次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进行了限制。
据交警部门统计,从2月16日报牌至今,泉州市共有10661位车主拿到了车牌。交警部门估计,加上1万多辆没有报牌的,目前泉州市区有2万多辆电动自行车。而在这些电动自行车当中,有一部分是家长为方便子女上下学而购买的。
交警部门表示,电动自行车挂牌已经结束,接下去,交警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但由于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交通工具,对于未成年人能否上路行驶,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一直都未作明确规定,交警部门过去在管理上无法可依。《条例》的出台,首次明确规定16周岁以下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利于执法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夜间在市区不能使用警报器
夜间正睡得香,忽然传来一阵警报声。这是许多市民可能碰到的烦心事。为了防止警报器扰民,《条例》规定,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条例》还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但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此条规定真正体现了人性化。(张沼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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