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交通违章”也随之被“交通违法”取而代之。这一法律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同时也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加大了罚款力度,最高可以罚款50元,而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应罚款是5元。新法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
新法做了很多规矩
很多人可能还有印象,2001年3月,杭州市政府曾经发布《杭州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俗称160号令),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乱穿马路罚款20元,但该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由于种种原因中断。
新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新法也没有采纳社会普遍关注的 “撞了白撞” 说法,但并不意味着行人就可以有恃无恐横穿马路。新法同时对行人定了不少“规矩”: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否则将被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从另一角度来说,行人如是乱穿马路遭遇不测,即使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赔偿再多,对于这个不爱惜生命的行人而言已无意义。
不违法的前提是自律与管理
新法的实施,让市民的意识从“违章”转变到“违法”。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经济处罚提高的情况,公安交警有关人士认为,加大处罚力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具有其积极意义,但处罚毕竟不是目的。只有每个交通参与者真正知法守法,切实树立起文明交通的观念,才能建立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
杭州市公安分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长郑贤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除了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强制手段外,同时需要社会化管理。他把这种社会化管理归纳为“管好自家的人,管好自家的门”。他说,要让管理交通违法行为从交警部门的“单兵作战”逐渐过渡到群体性管理。比如,当交警部门发现有人乱穿马路等,可向该人所在单位通报,企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可将有无交通违法行为与就业、奖金发放、日常考核等挂钩。在南京、无锡等地,对于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乱穿马路,交警部门是不处罚的,而是将信息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处理。再如,可将交通方面的法律知识加入旅游部门的导游考核,如此一来可减少游人在一个陌生城市里交通违法。
行人违法除了和交通意识有关,和交通设施的设置不够人性化有关。一位城建方面的专家建议,今后杭城在新建和改建道路时,规划、城建、交通等各部门要一同参与,以人为本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并鼓励市民参与到交通设计中来。本报曾经报道过的环城北路和建国路口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里交通流量一直非常大,但在设计上信号配时不合理,红绿灯一个周期长达200秒。这些不合理的设置,在杭城其他道路或多或少也存在。(张谆 徐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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