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人们关注的南宁两位市民状告南宁市交警支队五大队暂扣其电动自行车一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4月8日下午,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共同履行法院判决:被告交警五大队对其在本案中的错误行政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对原告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原告按交警五大队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到银行缴纳了5元钱的罚款。
2003年6月17日,在南宁市江南大转盘路口,交警五大队分别暂扣了市民黄先生、曾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并当场开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5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此不服,于是将交警五大队告上法庭。
同年12月31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交警五大队在本案中执法程序没有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规定进行操作,其行政行为被法院撒消,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分别退回原告5元罚款和暂扣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而造成的损失24元,分别负担原告预先支付的法院受理费100元,其它诉讼费400元,共计人民币529元。
对此,南宁市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江山和五大队的领导诚恳地表示,感谢市民对交警工作的监督和批评,但他们也提醒广大市民,虽然在本案中交警因为执法程序出了差错,但不能忽视的是原告方客观违章事实的存在,更不能错误地认为电动自行车今后就可以在市区的道路上行驶。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2002年6月30日公布的通告规定,目前,仍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快速环道以内的市区道路上行驶。并表示,南宁交警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依法办事,为城市交通服务,为“南博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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