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处理有新规定
■尊重人的生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二、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时,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医院应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拖延救治。
■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事故勘验时重证据收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写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 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路外事故有法可循 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等。
机动车方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实行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
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按标准收费、罚缴分离、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指标等等。
罚款处罚力度加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罚款处罚标准做了一些新规定。
(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
7类交通违法者将被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以下7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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