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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
来源:中国电动自行车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4-4-6 1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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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实施;据悉,这部新法与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有了一些新变化。新法实施后,市民如何正确遵守?市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就新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车检时不必持养路费凭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管住重点、方便群众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最大程度地方便车主办理登记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对新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登记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登记后的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除要求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不得再附加机动车泊位证明、养路费交纳凭证等任何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 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新型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其归类于非机动车,解决了它的属性问题,但对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地区特点,该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给电动自行车登记。 规范交通阻塞时通行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同时,对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作了规范,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依次交替通行。 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该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时,必须停车让行。二、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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