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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想买电动车还请细思量
来源:新桂网   电动车商情网 2004-4-6 1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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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自从南宁市对摩托车进行限制后,部分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更是情有独钟。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交通工具,固然给生产企业带来效益,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甚至已经引发了多起重大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应该怎样定性?如何界定?将来该如何管理?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消费者和管理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记者调查:消费者剑走偏锋 记者近日在南宁市一些电动自行车销售店调查发现,电动自行车消费一直都没有因“禁行”而停止,有的店主称,生意虽没有“禁行”前好做,但有时一日仍然可以卖五六辆。有的消费者认为,“别人都可以公开卖,我买又有什么错呢。”对此,记者认为,在相关规定没有出台之前,这种消费行为本身是缺乏理智的,如果剑走偏锋、盲目消费,一旦与即将出台的法规发生抵触,最终吃亏的将是自己。 不同城市:管理态度各不同 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只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加装机械动力装置”规定了自行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但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这一新生事物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城市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加以管理,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一般有以下三种态度。 第一种是允许。以上海、辽宁、昆明、苏州等地为代表,当地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把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承认其合法性,准许给电动自行车发放专门的牌照,并相应地对生产厂家及产品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种是禁止。以广州、武汉、南宁等城市为代表。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照,一旦发现无牌电动自行车在相关道路上行驶即视为非法,责令骑车人拆除动力装置并接受处罚。 第三种是放任。全国大部分城市采取这一无奈的做法,如北京、哈尔滨、兰州等。不是不想管,而是没有依据去管,只好放任其发展,等到有法律依据后再确定管理政策。 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电动自行车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该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同时,在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这两条都明确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范畴,并在非机动车道内低速行驶。 消费者:还需耐心等待 目前,南宁市已经出现了电动自行车的消费潮,个中原因无须赘言,但即将出台的地方相关法规,将会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电动自行车是否会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允许挂牌上路,仍然需要消费者耐心等待答案。 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授权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应当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因此,目前南宁市消费者手中的电动自行车到底需不需要登记上牌,还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因此,对于那些想要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在选择车型时得仔细查看有关技术参数,看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至于要不要上牌,还得等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才能知晓,对这个未知数,最好的办法是耐心、理智地等待。(黄宗扬 阳梅 陈丽丽)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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