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适用哪些范围?
凡无锡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及从事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必须遵守通告的有关规定。
2、政府各部门如何规范管理该行业?
经贸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规范指导,引导企业贯彻有关标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经营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质量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上牌、道路行驶的管理和监督。
3、何时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交通管理?
自2004年6月15日起,凡未领取无锡市市区牌、证或者持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市交通发展状况,经有权部门批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部分路段的限制通行措施。
4、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上市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经营范围和商标、品牌;产品通过检测与鉴定,并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产品已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整车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了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制度以及所配用蓄电池的相关管理制度,方可正式投产生产上市。
5、擅自改装、拼装、组装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置?
凡拼装、改装、自行组装电动自行车或者生产无人力脚踏驱动装置,以及最高时速、整车重量、外型尺寸、电动机功率超过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对擅自拼装、改装、组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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