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漳州市区摩托车控牌以后,一种轻便的“电动自行车”成了时髦女性的代步工具。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电动自行车要符合“最高时速必须控制在20公里以内,整车重量不得高于40公斤,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制动器、反射器必须安全有效”等等,而“电动摩托车”则不符合上述条件。对消费者来说,“电动自行车”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上牌,而“电动摩托车”则不能上牌。于是就有人混淆视听,将“电动摩托车”当成“电动自行车”出售,欺骗消费者。
近日,芗城区巷口工商分局在市区漳响路段查获一组装、销售“电动摩托车”的厂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迎合市场需求,有意在“电动摩托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商标标识上虚假标示其产品为“电动自行车”,并在使用说明书上虚构国家标准号,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2003年10月至案发止,当事人共组装生产电动摩托车160辆,每辆成本1700元,已销售27辆,每辆售价2020元,计销售款54540元,利润8460元。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2万元。(王爱平 谢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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