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3月1日起,无锡市经贸委、工商、质监、公安、环保五个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对电动自行车实行规范管理,开展专项整治,市区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管理。
同时成立无锡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据了解,凡购买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市民,从2004年3月15日起可凭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凭暂住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及所购车辆,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本市市区牌、证。6月15日起,凡未领取本市市区牌、证或持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与此同时,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将有准入“门槛”:必须获得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整车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要求,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等。
无锡市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在电动自行车实行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管理的工作中,将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市民现有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及核发行驶证问题。他同时提醒市民在购置电动自行车时,对照通告规定,认准品牌、规格,作出正确选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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