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被扣罚惠州一市民状告交警》一事一经报道,在惠州市民中引起热烈反响,对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出现多种意见。
◆ 既是合法销售就该允许上路 可用上路许可办法进行管理
惠州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曲文东先生认为电动自行车是国家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又受到群众的喜爱,应该允许它上路。否则市民代步用什么?汽车太贵,摩托车限制,自行车太古老,电动自行车正符合普通老百姓的需要。省公安厅的92号文和惠州市政府的18号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惠阳区工商局张先生的看法是,电动自行车是一种合法的商品,它有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许可,有关部门对此不能一禁了之,也不能一罚了事。他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可以上路,不过要在管理上加以完善。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可以用上路许可的办法来管理。安全性能不能完全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是否可以上路的依据。惠州交警对张建豪的处罚依据,在法律上有欠妥当。
惠州旭日洋行职员邱女士认为,电动自行车体积小、行动方便,在交通高峰期最受上班族的青睐。不少上班族将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
电动自行车车主周女士说,她也有一部电动自行车,花了一千多元买的。如果张建豪的官司失败,那就意味像她一样的车主在今后不能骑车上路,这给她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对他们有欠公平。
◆ 法规未明难以管理 宜在小区或非主干道行驶
惠州烟草专卖局司机黄伟灵认为,电动自行车必须禁止。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不同于一般的非机动车,车速与摩托车相近。上路行驶时,由于其车身轻巧,可随意调头,往往有突然性,给正常行车和行人造成意外伤害。另外,由于现行法规不明确,很难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交通管理。
惠州市商业储运公司的梁韶贤经理说,看了电动自行车引起的官司,我认为此类车不应该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特别是不准在市区内走动。如果不限制将会引发更多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可在小区或郊区等非交通干道的地方行驶。(孙茂勇 李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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