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摩托车产品出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摩托车出口招标委员会2003年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及摩托车分会第三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现对2004年全国摩托车产品出口转受让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2004年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的原则
严格执行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认真审查受让企业的资格和条件,支持出口销售价格高、开拓新出口市场、开发新产品、向非热点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企业,提高出口配额使用率,加大维护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力度。
二、办理受让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申请书(摩托车、发动机需分别填报申请书,在机电贸易网www.chinamet.com上填好后打印、盖公章);
2、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保证书(可在机电贸易网上填写、打印并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如同时申请摩托车、发动机的企业,可填写一张保证书);
3、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会员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机电分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4、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文件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由商务部核定的自产摩托车产品年度出口规模文件,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有效的出口合同
8、生产企业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需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复印件、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复印件、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9、中标的外贸公司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需提供:
(1)供货企业出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复印件、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复印件、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与供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书原件(供货协议书中应明确供货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有效期、并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2004年已中标的企业,可以不再提交本条中3—6项材料。
三、受让的条件和数量
1、受让企业该产品出口单价必须高于海关统计该出口市场同期的平均单价,新参加出口受让的企业以合同中出口价格来衡量;
2、符合受让条件的企业,必须完成出口中标或受让额度50%以上,该数据以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核查管理系统》提供的出口配额清关情况为依据;
3、从中标企业中评审2004年重点支持企业(待2004年2月份召开全国摩托车产品出口工作会议上评审)每次最多可申请摩托车、发动机各5万辆/台的受让额度;
4、其他中标企业每次最多可申请摩托车、发动机各1万辆/台的受让额度;
5、对出口业绩不够,但其他条件符合投标资格的生产企业,控制出口受让总量,全年最多申请摩托车、发动机各6千辆/台的受让额度,每次不超过3千辆/台;
6、对不符合投标条件(包括新成立的)或未投标的外贸公司不予办理出口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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