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安打工丢失了一辆电动助力车的何先生,找到了自己价值1800余元的车子,没想到户县城关派出所民警竟让他给电动车的第二任主人作适当的经济补偿。
送亲路上偶遇失窃车
10月26日一早,租住在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的何先生像往常一样早起上班,发现原本锁在院子中的电动车没了,停车地只剩下一条被截断的铁链子,房东大门上的一条粗铁链也被锯断了。何先生当天就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报了案。
11月2日,何先生的小姨子结婚,他坐在头车上领着车队。因小姨子是嫁到户县大王镇,婚车绕行户县县城,当车队自西向东缓缓行至户县政法路时,何先生发现一位妇女所骑的蓝色电动车很像自己丢失的那辆车。何先生赶紧下车,经辨认他确定这辆车就是自己的,便领着该妇女到了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往返多次没领回自己的车
户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对何先生说,他需带齐购车发票、报案凭据等证物,方可来派出所认车。何先生返回西安取了各种票据后,于当日下午又来到城关派出所。根据何先生购车的“编码防伪产品合格证”上的车架号,警方确认此车就是何先生丢失的那辆。但刑警一分队的史队长说,车的第二任“主人”是从别人手中买的车,也是受害人之一,需要何先生作适当的经济补偿,何未同意此做法。
11月3日,何先生一早又赶到户县。史队长表示,此案最初在西安报的案,所以此案他们要移交过去,让他到西安办理认领手续。何先生从电子城派出所民警处获知,户县警方有权直接处理此事,无奈他只得又一次返回户县,但未能见到办案的史队长。
当日下午4时许,记者以当事人的身份和史队长通电话询问此事。史队长称,若二次买车人的购车价和原价不是相差太远,就不被看成是购买赃车行为。记者问第二个购车人有无正式购车票据时,对方没有直接回答,并坚持具体事件要具体分析。
电子城派出所一教导员就此事表示,若失车的第二任“主人”没有正式手续,即可被认为是一种协助销赃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以处罚,类似这种情况户县警方可以直接处理,并办理认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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