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施行,规定除排污超标以及达不到国家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摩托车外,自登记上牌之日起满15年的摩托车必须报废。
服从上位法 缩短摩托车使用年限
同年10月1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
发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施行,其中对摩托车的使用寿命规定是: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或者使用年限达到8~10年,必须予以报废;正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或者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必须予以报废。
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通则,2003年1月6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将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的报废年限分别调整为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0年和8年。达到规定年限的摩托车,应当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每年定期参加两次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修改后的《规定》从2003年2月19日起施行。
限制摩托车 广州一直在行动
1991年10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出通告,规定从1991年10月14日起,每月只核发私人两轮摩托车牌照500副,同时,每天7时至19时,限制外市牌[包括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和市郊牌(即原广东22牌)]摩托车进入广州市区;
1995年开始,市区不准新摩托车入户,只能报废更新和遗失套牌;1998年3月16日起,广州市区全面停止核发摩托车号牌,包括办理报废更新和遗失套牌业务;从2002年12月10日起,停止番禺、花都区的摩托车新车上牌业务,同时对增城、从化市的摩托车注册登记也进行限制;
1999年,市区全天24小时禁止两区、两市号牌摩托车行驶;2001年,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号牌摩托车(包括外市籍号牌机动三轮车)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道路行驶。
从1999年起,广州先后在内环路、二沙岛、流花地区、人民路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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