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产品须经生产条件现场考核、质量检测及省级技术鉴定合格后向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理产品目录申请手续,经批准公布《准许在全省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后才能销售上牌。
一、 初次申请鉴定和目录程序
(一) 生产企业按省经贸委有关产品鉴定的规定提出鉴定申请。
(二) 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1.厂房条件及生产设备:
厂房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能满足年产2万辆电动自行车生产能力的要求,有一条以上整车装配流水线;生产设备能做足批量生产的要求,有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及检测制度。
2.检测机构和设备、仪器:
(1) 有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经专业培训;
(2) 具有车架、前叉精度检具;自行车专用的螺纹环塞规、光滑规及量规;电机测动仪;电池容量测试仪;控制器和充电器专用测试仪等六大方面的检测设备;
(3) 有管理制度及检测规范,并能提供外购件进厂及整车出厂前的检测记录。
(三) 生产企业将电动自行车送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上牌照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技术条件如下:
1.电动自行车总重不得超过40KG,除动力装置外,其构造性能与操作方式及外形式样与二轮自行车相同,其配件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3564--93)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车架前不得按装挡风板;
2.必须具备脚踏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30min脚踏骑行距离不少于7km,设计最高车速等于或少于20km/h;
3.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36V,应有很好的密封性,充放时不应有渗漏现象;
4.电动自行车前、后轮轴轴距不得超过1200mm;中轴长不得超过200mm,踏板式电动自行车不得影响骑行功能;
5.电动自行车鞍座应按照QB/1717--93国家轻工业标准,要按装自行车专用式鞍座,不得使用二节式鞍座;
6.电动自行车转向器、车铃(或喇叭)和后视镜等安全设备要齐全有效;
7.电动自行车在出厂前应将型号打印在车身明显部位,以便验车核对。电动自行车前要悬挂硬质商标。
(四) 由省经贸委牵头召开鉴定会,生产企业编写并提交如下完整的鉴定技术资料:
1.产品鉴定大纲;
2.产品设计任务书;
3.产品试制技术总结;
4.产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5.投产条件报告(须附有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明细表);
6.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7.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包括整车及电机、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的单项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产品检测合格并符合省内有关规定;
8.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包括工艺流程图、检测规则及工艺守则等);
9.产品图纸(应有总装图、另部件图,外购件须有明细表,图样绘制须符合国家标准,设计、校对、审核均有签字,产品与国纸相符);
10.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11.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样张;
12.废电池回收、利用报告;
13.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
(五)品经鉴定合格由省经贸委颁发产品鉴定证书,并正式向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行文提出拟上《目录》的企业名单及所需的材料。
(六)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批准,定期颁布《准许在全省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按派机动车管理,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
二、 新增电动自行车申请鉴定和目录程序:
(一) 申请鉴定技术资料:
1.新增产品研制报告;
2.电动自行车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包括整车及电机、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的单位检测告--一年内有效)。
(二)鉴定会组织及颁布《目录》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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